李 麒,張沙沙(山西大學 法學院,山西 太原 030006)
摘 要: 司法責任制改革旨在完善司法權運行機制,促進嚴格公正司法。鑒定人通過出具鑒定意見參與訴訟,影響辦案人員對案件事實的認定,具備了一定的司法職權。因此,構建鑒定人司法責任追究與豁免機制應當被納入司法責任制改革的范疇之中。確立鑒定人司法責任,應當建立在鑒定人可以獨立并有保障地進行鑒定活動的環境上;應當以不當行為為主、主觀過錯為輔確立鑒定人司法歸責原則,并在此基礎上細化鑒定人司法責任與豁免制度。同時,鑒定人權利的保障和專家輔助人的制約將從外部為鑒定人司法責任確立創建良好的環境。內部規則與外部規則同時構建,方能使鑒定人負責制更好地發展運行。
關鍵詞: 鑒定人;司法責任;歸責原則;責任豁免
中圖分類號: DF8 文獻標志碼: B doi: 10.3969/j.issn.1671-2072.2019.05.012
文章編號: 1671-2072-(2019)05-0069-05
摘自《中國司法鑒定》2019年第5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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